一文读懂保险金信托的三次迭代
来源: | 作者:张天昊鹏 | 发布时间: 2021-06-21 | 171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广州疫情的反弹与台湾疫情的大爆发使得疫情对于人身安全风险再次提高,购买保险再次获得大众的关注。根据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疫情后广东省保险消费调研报告》:高达88%的受访者表示“认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65%的受访者表示“愿意购买更多保险,提升个人和家庭保障”;有16%的受访者则表示“后悔以前不重视保险,没买或买得太少”。
  而根据过往资料显示,疫情往往会推动保险的销售,2003年“非典”疫情曾经带火了健康类保险的销售,2003年的5至8月在“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期间,健康险单月保费同比增速高达309%、265%、158%、131%。
  相比于仅仅购买保单,保险金信托是一剂更好的良药。保险金信托是以保险产生的资金如保险的理赔金、年金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信托有着家庭资产防火墙的功能。而信托收益分配的灵活性使得信托成为了高净值人士在传承中经常使用的工具。承以信律师事务所之前也在《不受美国大选影响的神秘富豪家族是怎样炼成的?》一文中对保险金信托做过简要介绍。
  承以信律师事务所主任蔡昶律师曾经在《家族企业杂志》上发布过一篇《保险金信托:正在起步的财富传承工具》的文章,文章归纳了保险金信托的五大优点:规避了道德风险、杠杆较高、隔离债务风险、引导子孙后代的幸福生活、具有私密性。可见,保险金信托目前可以完美地达到了1+1>2的效果。自2014年我国产生第一单保险金信托以来,保险金信托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就如同手机经历了从1G到5G一样,中国的保险金信托虽然时间不长,但也经历了三代不同的产品。接下来笔者就简要的对三代保险金信托的大致情况及其利弊进行介绍。
  保险金信托1.0
  保险金信托1.0是保险金信托最原始的版本,高净值人士首先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经过保险公司同意后将保险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未来理赔或发放年金时相关资金进入信托账户。
  保险金信托1.0的优势在于操作简单,但劣势在于无法保障投保人后续保费的缴纳以及无法隔离投保人的债务风险,假如高净值人士在投保后经营发生危机可能无力支付大额保单的保费,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投保人自保险公司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单中止;若投保人在保单中止的两年内未向保险公司补交保费或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从而会影响相关传承筹划。
  此外,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后可以变更保单的受益人,而且变更受益人只需要保险公司的同意即可,而无需受益人信托公司的同意,这样就会影响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从而影响信托的效力。
  保险金信托2.0
  保险金信托2.0是保险金信托1.0的升级版,高净值人士在投保后不仅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将投保人也变更为信托公司,变更之后由信托资金缴纳相关保费。这样就解决了后续保费的稳定缴纳问题。由信托公司作为保单的投保人,在理论上,这张保单的所有权人就是信托公司,不属于客户(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的责任财产,从而可以阻断未来债权人的追偿,实现债务风险隔离。
  此外,由于投保人变更成了信托公司,所以就不存在投保人私自变更受益人的可能,从而确保了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也同时确保了保险金信托的效力。
  但保险金2.0的劣势在于:信托公司一般要求委托人将续期保费同步投入到信托账户,从而无法享受保险金信托1.0分期缴纳保费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3.0
  保险金信托3.0是保险金信托最新出炉的版本,高净值人士首先设立信托,再由信托购买保单。这样,相关资金进入信托之后就和高净值人士的自有资金进行了隔离,无需担心后续保费的支付问题。理论上一个保险金信托可以做不同保险公司保单的投保人,但实操中保险金信托3.0模式下需要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的配合,在实操中往往一家信托公司只和一家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保险金信托3.0产品,所以目前一个3.0版本的保险金信托只能持有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而且由于保险金信托3.0问世的时间较短,所以目前保险金信托3.0可供选择的产品相对不多。
  客户到底适合1.0、2.0还是3.0版本的保险金信托,需要根据具体客户的不同情况作出选择。保险金信托涉及保险和信托两层法律关系,对从业人士的专业要求相对较高,如果客户及其家庭成员又具有海外身份等涉外因素,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如何设计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架构,需要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文/承以信律师事务所张天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