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再被精准打击---解读财税《41号公告》
来源: | 作者:张天昊鹏 | 发布时间: 2022-06-02 | 27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引言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一时引发市场热议。


本次的《41号公告》全文只有401字,主要内容集中在第一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笔者在薇娅被罚---税务风险来势汹汹,高净值人士准备好了吗?一文中已经解释了何为“核定征收”,本次的《41号公告》是对核定征收的又一次“精准打击”。


而本次的《41号公告》中针对的“权益性投资”的含义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有过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一般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股权责任公司的股票归入税法意义下的“权益性投资”。本次的公告即明确不允许再对持有股权、股票这种“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核定征收。


和薇娅事件类似,本次《41号公告》的出台也和核定征收被滥用有关。一些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往往利用境内税收洼地(关于税收洼地,详见利用“税收洼地”避税的合规性问题与“实质性运营”的税筹思路)的核定征收政策来降低税负,这些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商业模式往往在于从高净值人士处募资并在市场上寻找初创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初创时期时以较低价格入股,在相关企业上市后转让相应的股份,获得收益。很多私募机构往往会在税收洼地设立有限合伙、由私募机构充当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而高净值人士充当有限合伙人(LP)。在有限合伙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股权)之后,高净值人士需要对收益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较于薇娅等利用核定征收逃避个人所得税中5%-35%的经营所得,有限合伙转让股份(股权)属于税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利率。在《41号公告》之前,若采用5%-10%的核定征收率,则会有较大的节税空间。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次《41号公告》并未明确对于已经按查账征收缴纳税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会按查账征收的方式进行补缴。而且之前核定征收时往往是按经营所得申报的,若进行补缴时需要按照5%-35%的税率进行补缴。而就算相关合伙企业能够有材料证明之前的相关收入属于财产转入收入并说服税务机关按照20%的税率补缴,若要一次性补缴也会对高净值人士的现金流构成一定的风险。


随着之前对薇娅等人的查处及本次的《41号公告》的发布,对于高净值人士的核定征收已经成为过去时,核定征收政策将回归到针对小微企业“初心”。高净值人士也应积极履行《41号公告》中规定的“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的申报义务并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