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净值人士的子女婚姻财富如何保护(三)
来源: | 作者:张天昊鹏 | 发布时间: 2021-12-28 | 10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系列的前两篇文章高净值人士的子女婚姻财富如何保护(一)高净值人士的子女婚姻财富如何保护(二)中,讨论了房产、股权等资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本文将在前两篇文章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大额人寿保险这种高净值人士子女常见的财富类型在离婚时的分割。

笔者在本系列的第一讲中介绍了“共同财产”的概念。如果一份保单是在婚前投保的且在婚前已经支付全部保费,那么这张保单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需分割。比如刘先生的父母在刘先生结婚前给刘先生投保了终身寿险并在婚前一次性趸交,那么该保单就是刘先生的婚前财产,在刘先生离婚时无需分割。

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的保单往往是婚后购买或虽然是婚前购买的但使用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01
夫妻一方为自己投保
如果一张保单是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保费,如果双方都同意退保,则现金价值一人一半。如一方不同意退保,则需要向另一方补偿保单一半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保险行业的专业术语,指保单退保时保险公司返还的数额。比如,刘先生在婚后为自己购买一份寿险,已经支付了5年共计25万的保费,保险合同规定如果在第5年退保,现金价值为10万,即保险公司会向刘先生退还10万。则此时刘先生需要补偿妻子王女士5万元。
02
夫妻一方为夫妻另一方投保
这样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退保,则夫妻双方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但有些时候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各为夫妻的一方,投保人在离婚时提出退保。比如刘先生在婚姻期间为太太王女士投保了寿险,但离婚时刘先生提出要退保,王女士反对。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可以用自己分割后的个人财产支付已经支付的一半的保单现金价值。比如,刘先生为王女士投保的寿险在离婚时的现金价值为50万,假如王女士离婚时分得500万,王女士需要从这500万当中支付25万给刘先生。
03
夫妻一方为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投保

如果被保险人不是夫妻中的一方,而是子女,这种情况下保单是否需要分割存在一定争议。有的省份的法院认为,既然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保单利益就视为对子女的赠予,那么离婚时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就应该不再被分割。有的省份的法院认为,既然是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保单,而且投保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不管受益人是谁,这张保单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给配偶一半的保单现金价值。

实践中也会存在一方在离婚前给子女突击购买大额保单的情况,比如,王女士与刘先生的女儿小刘刚刚1岁,双方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王女士就在刘先生起诉离婚前突击以小刘为受益人购买了大额的年金险。由于《民法典》规定i两岁以下母亲为子女的监护人,这种情况下该年金险每年分配的年金在女儿小刘成年前实际由王女士控制。此外,如果该年金险退保的灵活性较高则王女士完全有可能在离婚后将保单退保,从而避免了对相关财产的分割。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认为保单是对子女的赠与则对另一方会有所不公。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ii,对王女士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进行少分,而不应该坚持认为该保单是对子女的赠予。

综上所述,如果一份保单并非完全在婚前购买且缴费,则该保单就可能涉及到离婚时的分割。需要根据前述的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文 / 上海承以信律师事务所  张天昊鹏


  1.  《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