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法律指南 |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及经合组织《共同汇报标准》(CRS)
来源: | 作者:王金一 | 发布时间: 2021-09-26 | 28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众所周知,开曼群岛已与美国签订政府间协议,以改进国际税收合规及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情况,并实施自动交换税务信息制度(“FATCA”)。开曼群岛也是《多边主管当局协议》缔约国,以实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的自动交换金融帐户信息标准,即《共同汇报标准》(“CRS”)。迄今为止,超过100个国家已承诺实施CRS。
本法律指南分析了CRS和FATCA的主要区别,指出某些常见误区,列举了必要申报和非必要申报金融机构的核心要求,并对确保遵从合规要求的实际步骤提出建议。
FATCA与CRS以及使其于开曼群岛生效的各个赋权法例,在本法律指南合称为“自动交换信息制度"(“AEOI”)。依据AEOI,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Cayman Islands 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简称“TIA”)已发出有关AEOI 适用范围的指引公告。同时,经合组织已根据其在经合组织自动交换信息网站(OECD Automatic Exchange Portal)上刊登了《共同汇报标准实施手册》(C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及“常见问题解答”(Q&A)。
CRS下的原则与FATCA 非常相似,但有一些重要区别。例如,FATCA专注于国籍和税籍,而CRS只关注税籍。一般来说,根据 FATCA 和 CRS 对实体的所属分类是一致的。然而,分类不同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例如,开曼投资经理和普通合伙人实体,或担保投资实体,可能根据 CRS 分类属于必要申报金融机构,而根据FATCA 的规定属于非必要申报金融机构。
就CRS而言,在《共同汇报标准》下各缔约国将被称为“参与的司法管辖区”(Participating Jurisdiction)。目前美国尚未同意采用CRS,而是继续依凭 FATCA及其政府间协议的相关网络,以实现其税务合规和交换金融帐户信息的目标。因此,就“CRS条例”而言,美国是“不参与的司法管辖区”(Non-Participating Jurisdiction)。这也是重要的区别。下文将进一步探讨。
开曼群岛“须申报的金融机构”(Reporting FI)必须遵守AEOI 制度下的注册、尽职调查汇报规定,除非它能凭借豁免使其在 AEOI 制度下成为“无须申报的金融机构”(Non-Reporting FI)。
根据AEOI,每家Reporting FI共同的首要义务如下:
(a) (仅在FATCA要求下)于美国国家税务局(U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注册登记,以获发“ 全球中介人标识符” (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GIIN”);
(b)  通知TIA其作为“须申报的金融机构”之身份 (“须申报的金融机构”也必须另外于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以遵照FATCA的规定);
(c)  制订及实施政策和程序(仅根据CRS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以识别其任何账户是否被视为“须予申报的账户”(Reportable Accounts);
(d)  须向 TIA 汇报这些“须予申报的帐户”的信息,然后 TIA 将有关信息转交给相关司法管辖区各自的海外财政机关。





01  常见误区

”我们遵守了 FATCA 的规定,所以我们不需要遵守 CRS 的规定。”

FATCA 和 CRS 在开曼已经按照两套独立的规则实施。尽管它们类似,但是都需要遵守。


“我们申请了 GIIN,所以我们已经完事了。“

获得一个 GIIN 是遵守 FATCA 合规性必要的第一个步骤,但是根据开曼 FATCA 和 CRS 的规定,TIA 通知的要求也必须遵守。


”美国没有签署 CRS, 所以 CRS 对美国的经理人不适用。“

每一个依据开曼群岛法律组成的开曼群岛实体,根据开曼 FATCA 和 CRS 的规定,都会有一个所属类别,不管它的管理者来自哪里。


”我认为我们的行政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会处理好所有事情。“

许多必要申报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基金,已经把一部分或全部的 FATCA 和 CRS 的义务委派给行政管理人处理。按照相关规定,这是被允许的。但是,因为 FATCA 和 CRS 已经在演变,重新审查委托的全面性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有无委托,必要申报金融机构现在必须有书面的政策和程序,叙述已经委派的职责和其他未委派的 CRS 义务的执行情况。弄清楚执行通知、尽职调查和申报等各项职能的分工是非常重要的。


”按照 FATCA 的规定,我们无需申报,那么我们也无需依据 CRS 进行申报。“

如上所述,在大部分情况下,实体的分属类别依据 FATCA 和 CRS 的规定都是一样。但是,分属类别产生不同也是有可能的。此外,即使是非必要申报金融机构,也被要求对TIA作出通知。


”关于 FATCA 合规我们怎么做的,关于 CRS 我们就怎么做。“

可能适用某些实体的分类有所不同之外,对于 CRS 而言,需要强调的两个具体步骤是(对必要申报金融机构而言)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以及(对所有金融机构而言)指定所谓的“变更通告人”。这是一位个人,被授权通知 TIA 任何已经申报作为主要联系人的身份或个人联系信息的变更情况。





02  实体分类

根据AEOI,开曼实体的初始分类如下:

为了按照AEOI 的规定确定实体是“须申报的金融机构”或“无须申报的金融机构”,首先该实体必须分析它是否“开曼群岛金融机构”(Cayman Islands Financial Institution),即任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或为开曼群岛居民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 简称“FI”)
包括以下四大类:
“存款机构” (Depository Institution)
“托管机构” (Custodial Institution)
“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
“指定保险公司”(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FATCA和CRS之间关于“金融机构”的某些定义略有不同,但按照CRS的定义(在 FATCA 制度下,这些定义可被接纳。请见 FATCA 指引公告):
(a)“存款机构”指任何在银行或类似业务的日常运作过程中接受存款的实体;
(b)“托管机构”指任何为他人的账户持有“财务资产”(Financial Assets) 并在其业务中“占相当大部分”的实体。
“财务资产”包括:证券(例如法团股份中的股票;分散持有或公众可买卖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权益或信托的实益拥有权权益;票据、债券、债权证或其他负债证明);合伙企业权益;商品;掉期(例如息率掉期、货币掉期、基准掉期、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商品掉期、股权互换、股本证券指数互换,以及相类协议);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证券、合伙企业权益、商品、掉期、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的任何权益, 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期权。“财务资产”不包括不动产的非负债直接权益。
“占相当大部分”指该实体来自持有“财务资产”及相关财务服务的总收入,相等于或超过该实体在以下期间(两者中以较短者为准)的总收入的 20%:(i) 在确定某实体是否“托管机构”该年的前一年截至 12 月 31 日(或非公历年会计期的最后一天)为止的三年期间;或 (ii) 该实体存在的期间。
(c)“投资实体”指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实体:
主要为客户或代表客户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或营运项目,作为业务:(i) 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如支票、汇票、存款证、衍生工具等)的交易、外汇、兑换、息率及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或商品期货交易;(ii) 个人及集体投资组织者;(iii) 以其他方式代表他人投资、行政管理或管理“财务资产”或资金;或(iv) 实体的总收入主要来自“财务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交易并且由另一家作为“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指定保险公司”或上文(i)项所述类型的“投资实体” 所管理(简称“受管理的投资实体”)。
几乎所有的开曼基金都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从而属于FI。
(d)“指定保险公司”指任何作为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发行“现金价值保险合约”(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或“年金合约”(Annuity Contract)或有责任就“现金价值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付款的实体。
AEOI 将“金融机构”分为“须申报的金融机构”或“无须申报的金融机构”。除非“金融机构”符合资格成为“无须申报的金融机构”,否则所有“金融机构”被默认为“须申报的金融机构”。

无须申报的金融机构 (Non-Reporting FI)
各AEOI 制度下各类“无须申报的金融机构”在相关的AEOI 条例中都有所规定,但在定义及每项豁免的范围上都有细微的差异。某些豁免可能根本不适用(例如,在CRS下没有“受注资的实体”(Sponsored Entity)豁免)。因此,您应就有关豁免在“AEOI 条例”下是否适用于实体征求开曼律师的专业意见。
就AEOI而言,“无须申报的金融机构”被认为是“低风险”,因此可免于履行主要义务。“无须申报的金融机构”无须于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以获发 GIIN,无须履行尽职调查,也无须向 TIA 汇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CRS,“无须申报的金融机构”仍然必须通知 TIA 其身份,但FATCA 没有此项规定。
非金融实体(Non-Financial Entity,简称“NFE” )
在CRS下,凡非“金融机构”的实体,都被视为“非金融实体”。在 FATCA 下,此概念被称为“非金融海外实体”(non-financial foreignentity)(简称“NFFE”),即任何此类的非美国实体。就本法律指南而言,“NFE”同时指在CRS下的 NFE 概念及在 FATCA 下的 NFFE 概念。根据“AEOI 条例”,NFE 分为“主动”与“被动”两类。“被动 NFE”(Passive non-financial entity)指任何非“主动 NFE”的 NFE,而且就CRS而言,包括CRS下不参与的司法管辖区内的“受管理的投资实体”(Managed Investment Entity)。




03  合规措施

为确保合规,开曼实体相关责任人现在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 确认分类
请注意,某些根据 FATCA 之要求属于Non-Reporting FI的实体,根据 CRS 的规定属于Reporting FI。
2. 审阅第三方委托协议
Reporting FI 应当确保任何提供 CRS 服务的第三方的角色都反应在协议中,并且各方都清楚其各自的职责。
3. 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
Reporting FI 都要求有书面政策和程序以记录 CRS 要求的遵守情况,即使尽职调查和/或申报职能都已委派给行政管理人或第三方。
4. 聘任一位主要联系人和变更通告人
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必要申报和非必要申报金融机构)都必须通知TIA 一位主要联系人(principal point of contact) 和一位授权通知 TIA 主要联系人变更的人士(authorised person)。
5. 提交信息通知给 TIA
根据CRS,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必要申报和非必要申报金融机构)都必须通知 TIA 其身份。
6. 向 TIA 报告
Reporting FI 需要定期向TIA报告其持有的Reporting Accounts信息。
7. 董事会批准
FI的董事或营运人应当在董事决议里记录和批准这些行动和决定。





04  违规处罚

FATCA规定了与“须申报的金融机构”相关的各种违反FATCA条例的处罚规定。“须申报的金融机构”或被认为已犯罪的“须申报的金融机构”的任何董事、管理人、秘书或相类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5000开曼群岛元(约6000美元)罚款及/或被监禁两年的刑罚。
CRS订明了各种与“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或秘书,除非他们已作出合理的努力避免违反有关规定的各种处罚。如机构犯罪,法院可对其处以最高50000开曼群岛元(约61000美元)的罚款;如任何其他个人犯罪,法院可对其处以最高20000开曼群岛元(约24390美元)的罚款。TIA亦有权施加最高上述数额的行政罚款,并就持续违反规定对违者处以每天100开曼群岛元(约122美元)的罚款。与FATCA不同的是,CRS没有授权法院或TIA实施监禁刑罚。
文 / 王金一 上海承以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