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对于婚姻最大的无知在于不知道何为“共同财产制”。要说清“共同财产制”首先要说说什么是“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若无约定,夫妻自结婚后的下列收入即为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通俗的来讲,当一对夫妻结婚之后,他们的这些财产既不是男方的,也不是女方的,而是大家一起的,无论这些共同财产是谁赚来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若一笔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双方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官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前就通过自己购买或者父母赠与的方式拥有了房产,随着房价的上涨,相关房产的价值越来越大。这些财产是否会成为共同财产呢? 有一种误区在于只要是婚前取得的房子就不属于共同财产。从原则上来讲,婚前取得的房屋不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如果婚后没有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的话,房屋的产权还是属于婚前的购买方的。但有一些具体情形需要高净值人士注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房屋是在婚前全款购买的,则房屋价款本身和增值部分在未来的离婚分割时不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房屋是在婚前贷款购买的则情况会变得复杂。由于如果在婚后夫妻之间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那么婚后的工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此时再用工资还贷的话那么离婚时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利息就因为是共同财产而需要进行分割。更重要的是,由于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的增值部分需要进行分割。随着这些年房价的高涨,房产的增值部分可能已经超过了购买房产的价款本身。 如果是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个人财产进行还贷,则增值部分在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但往往非法律人士没有共同财产的概念,婚后的工资与开支仍然通过婚前的银行账户进行支取从而导致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从而无法证明是用个人财产进行还贷。 除了因房地产市场变化导致的升值,房屋的升值还有一种可能是因为房屋进行装修导致的升值。这种情况下处理的思路和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类似。区分用于装修的资金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若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装修,需要对装修款本身及因装修带来的增值进行分割。 理论上而言,房屋的租金属于孳息中的法定孳息。孳息,是指因原物而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按照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如果树的果实、牲畜的幼崽等;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如银行存款利息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若租金属于孳息的话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实践中各地法院认识不一,有些法院,如四川法院在(2017)川民申3693号判决中就认为婚后的租金收益属于孳息,不应进行分割。而有些地方的法院则认为婚后的租金类似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收益”,但具体处理仍有不同。上海法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中认为应该考虑夫妻婚后是否共同参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如果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相关租金即为个人财产;而浙江法院则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号)》中规定,无论另一方配偶是否参与房屋出租的过程,租金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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