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自由、风险与责任的平衡
来源: | 作者:刘海音 | 发布时间: 2020-05-28 | 9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草案即将在两会期间审议出台,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第1077条内容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内容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条款内容又被称为离婚冷静期,该条款于20188月加入民法典草案,但是在此次的两会上,对该条款的内容,出现了不少反对的声音。著名作家蒋胜男甚至提出删除离婚冷静期的建议,认为冲动离婚的人群并不是多数,这样的规定恐会影响真正有离婚意愿的家庭的离婚自由。

 

面对逐年攀升的离婚率,该法案的出台也并不意外,类似离婚冷静期的程序设置,并非我国独创。在外国立法的实践经验当中,该类程序设定,对降低离婚率确实有一定积极作用。

 

从国际立法原则来看,各国对离婚程序的设置都相对较为慎重,严肃,尽可能避免随意性。

 

例如在俄罗斯,如果夫妻双方有未成年的子女,则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离婚,而不是用较为简易的协议离婚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离婚有且只有两种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如果一方不愿意,只能选择诉讼离婚。我们目前讨论的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协议离婚而言的,那么诉讼离婚是否也有类似冷静期的程序规定呢?

 

常做离婚案件的律师都知道,司法实践中,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首次离婚判决高概率判不离。第二次再起诉离婚,需要等到第一次判决书生效6个月以后。 

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从时间上,按一次审理36个月计算,从一审判决到6个月等待期,再到二审判决,整个时长可以长达一年到一年半。相对来说,协议离婚一个月的冷静期还是比较短的。

 

从民法典草案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出台,我们可以看出,立法层面上增加了离婚的程序难度,体现了我国立法引导民众对于解除婚姻关系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离婚程序设置的严谨原则主要基于离婚属于重大身份改变的考量,同时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对离婚双方的社会关系影响都较大。

 

反观两会期间对离婚冷静期的激烈争论,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现代快节奏的生活方式,让人们更加追求婚姻关系调整的自由性和便利性。然而婚姻关系,特别是存在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双方共同承担着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经营着共同的社会关系网络,轻率的离婚决定是不可取的。过高的离婚率对于社会关系稳定性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正是因为结婚与离婚需要考虑的并不仅仅是感情,且婚姻存续的周期越来越短,越来越多的人群,特别是高净值人士,选择在作出决定之前通过法律协议和金融工具对双方的资产做一定的保全,对家庭保障做一定的安排,希望在一定程度上管理婚姻风险中的不确定性。所以,如何平衡自由、风险与责任确实是这个时代每个人都会面临和需要思考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