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境外炒股的人越来越多,随着这几年境外股市不断攀高,炒股收益颇丰。那境外炒股的收入是否需要向中国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境外炒股收入”,是指从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上市公司股票中取得的相关收入,而股票仅指流通股,不包括限售股、原始股、创新企业CDR等。
个人在境外炒股的收入有两类,一类是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分红,这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另一类是股票转让取得的差价,这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这两类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在考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基础上综合判断。而判断的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首先判定是否中国税务居民。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因此,除非有国务院另外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需要按照规定缴纳20%的个税。
那我们接下来分析一下和炒股有关的税收优惠规定。
免征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为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
Ø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Ø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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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大纲:
税收优惠范围是否包含境外上市公司?
应当如何申报纳税?
未合规申报的后果?
下一期我们将具体分析关于这类收入的税收优化解决办法,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