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下的税务风险识别与防范
来源: | 作者:张蓝兮 | 发布时间: 2022-07-19 | 14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言



自去年年底开始,直播圈的“瓜”层出不穷。2021年,雪梨(朱宸慧)、林珊珊、薇娅(黄薇)等顶流主播因偷税漏税先后被税务稽查而接连倒下;2022年,网红主播税务稽查风波仍然持续不断:

2月22日,平荣(网名驴嫂平荣),被广州税务局追缴并罚款共计6200.3万元;

6月9日,孙自烜(网名帝师),被北京税务局追缴并罚款共计1171.45万元;

6月16日,徐国豪被抚州税务局追缴并罚款共计1.08亿元。


2022年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全文共十八条规定,主要明确了对主播行为的31项禁止性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上海承以信律师事务所蔡昶律师曾撰文《利用“税收洼地”避税的合规性问题与“实质性运营”的税筹思路》,该文分析了该避税方案的由来以及合规性问题,主播们大多正是利用了这个思路进行避税而接连被查。合法税筹和违规避税只在一线之隔。


  01   所谓的“税收洼地”与“核定征收” 

“税收洼地”是指一些地方政府指定的特定区域,当地政府为扩充税收来源,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企业入驻,在该区域注册的企业可充分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进而大幅减轻税负责任,该特定区域即为“税收洼地”。而主播们正是通过利用“税收洼地”极具优惠力度的“核定征收”政策来规避税务责任。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是“税收洼地”中最大的税负优惠政策。“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等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行业利润率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征收方式。通俗来说,是指由于账目不清楚,因此交多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纳税标准来进行核定。应用于主播行业,即主播们通过在某个经济园区开设个人工作室,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把实际税负降到10%以下,甚至可以低到1%-3%。在“税收洼地”成立个独或合伙企业,经“核定征收”后获得极大的税负优惠,这便是各大主播们纷纷选择的避税方式。


在徐国豪偷逃税案件中,徐国豪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的直播打赏收入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218.96万元i。此外,在黄薇、朱宸慧等主播的逃税案件中也可以看出,大多主播采用的所谓“税收筹划方式”,均为通过在多地设立个独企业或合伙企业,继而虚构业务和合同,将个人直播所获劳务报酬转换为注册在“税收洼地”的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


  02   主播们利用个独或合伙企业进行避税的“逻辑” 

个独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税收独特性在于,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个独企业或合伙企业是不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相关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


网络主播的收入,通常会被认为是劳务报酬或者是经营所得。我国居民个人的与劳务报酬适用的税率为“3%-45%”,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为“5%-35%”的累进税率ii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与此对应,经营所得是指以下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具体税率和计算方式为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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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

经营所得

税率

3%-45%

5%-35%

算法

(1-20%)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主播A的年收入为500万

(1)如果定性为劳务报酬,则A需要适用45%的税率缴纳其个人所得税:

(500×80%-6)×45%-18.192=159.108万


(2)如果定性为经营所得,则A需要适用35%的的税率缴纳其个人所得税:

(500-6)×35%-6.55=166.35万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到,按照经营所得正常缴税并不能得到实质意义上的税务筹划和节税效果。因此,经营所得的低税率特性并不是主播们选择利用个独企业或合伙企业来进行所谓税筹的根本原因,真正的底层“逻辑”是与经营所得相伴随的“核定征收”政策iii。通过“税收洼地”当地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政策,可以把实际税负降到10%以下,甚至可以低到1%-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不同行业在符合核定征收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应税所得率缴纳税款,是可以获得国家认可的。


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2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3

饮食服务业

7-25

4

娱乐业

20-40

5

其他行业

10-30


  03   主播行业不再适用核定征收   

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通知》提出,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因此,对于明星艺人和网络主播等成立的个人工作室要实行查账征收,不能适用核定征收。过去一度认为行之有效的避税做法(“税收洼地+个独企业+核定征收”),现在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逃税法律风险。


  04   税收筹划合法与否的界定  

合法的税筹设计思路需要符合实质经营的要求。一般而言,注册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该地,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均需存在于企业设立地,并由实际管理机构进行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如从业人员在该地工作,在该地开设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该地、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等。


然而,众多主播为了避税(实质就是偷逃税款),将企业注册在境内相对比较落后的避税园区(俗称“税收洼地”),并不进行实际运营,仅将其作为空壳主体,通过虚构合同、虚开发票、虚假做账等方式制作营业成本。比如,在对薇娅(实名:黄薇)的处罚公告中就提到:“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iv


随着税收征管政策的不断加严,高净值人士在进行创造财富、积累财富和管理财富时,税筹设计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并做好税务风险的识别就显得尤为重要,合法合规综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和法律工具,在合规前提之下做到“不缴冤枉税、合法少缴税、合理晚缴税”的目的。


  1.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依法对网络主播徐国豪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76210/content.html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3.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4.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71503/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