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协议多了5个字,投资者损失上百万
来源: | 作者:承以信 INHETRUST | 发布时间: 2020-03-16 | 10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为一个投资人,最希望见到的就是项目带来丰厚的收益,最怕的就是所投资项目血本无归。在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时,为了确保自身利益,防范投资风险,经常会选择签订“对赌协议”,常用的条款是约定在特定条件下,由公司或者股东承诺以一定的价格回购股权。


从表面上看,如果公司经营顺利,投资人可以获得巨额收益,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投资人可以要求公司或者股东回购股权,投资人能立于不败之地。但事实是否如此呢?以下以一个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故事为例来说明,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具体条款的文本对于能否最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不能谨慎拟定条款,投资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股权投资,对赌协议双重保险

2015年,李某听说有一个机会可以投资新三板公司原始股,于是在受邀后欣然前往考察。目标公司为宝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安保服装、服饰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行业内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并决定于2016年开始筹备新三板挂牌。李某认为如果公司能实现挂牌,就能带来可观的收益,因此决定投资200万购买该公司原始股。
李某虽然受到原始股的诱惑决定投资,但还是存有疑虑:公司未来能否顺利挂牌,挂牌以后能否顺利回本,公司经营不好会不会亏本?李某于是要求和公司及大股东签订对赌协议,如果李某中途要求退股则大股东王某以原始股认购价格向其回购所认购的股权,而且目标公司需承诺,购买之日起满一年,在李某的要求下,公司应无条件以原始股认购价格的1.2倍回购股份。李某认为,在目标公司和大股东的双重保险下,自己的投资就能做到旱涝保收了。进可以享受挂牌后股价的升值,退可以要求公司或者大股东回购股份。

业绩下滑,挂牌不到2年即摘牌

经过努力,宝某公司终于在2017年9月实现了新三板挂牌的目标。投资人欣喜若狂,认为能实现挂牌后的巨大收益了。但是宝某公司挂牌后,基本没有交易量,股票的价格最高的时候也仅仅上涨10%而已。
2017年开始,宝某公司的应收账款急剧增加,导致公司现金流面临巨大压力。公司向多家银行借款,由大股东王某提供担保,同时大股东王某也在通过民间借贷支撑公司运营。
2018年下半年开始,由于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宝某公司陷入到多起合同纠纷案。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也纷纷起诉大股东王某,要求归还欠款及利息。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某同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19年8月,由于未能按规定及时披露2018年的年报,宝某公司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

多了五字,对赌协议无用致血本无归

李某发现公司被摘牌,于是就要求大股东王某回购股票,但王某拒绝回购。于是李某将王某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李某向法院提出,宝某公司陆续涉诉,经营状况开始恶化,但王某未将此情况向王某及其他股东进行披露。且王某已开始转移个人及公司资产,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要求法院判决王某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支付李某200万元及利息。

王某抗辩称:王某不具备本案被告主体资格,李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事宜,双方也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案由非股权转让纠纷;李某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李某和宝某公司签订的《股权认购协议》,李某认购的是宝某公司的200万股权,李某作为宝某公司的发起人之一,股东资格已经工商机构登记备案,李某作为注册股东没有退股权利;李某起诉的事实与客观不符,《股权认购协议》仅能与公司签订,王某系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宝某公司经营状况的确不太好,该情况在经营中常见,李某作为宝某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应考虑到投资的风险。综上,请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认购协议》的首部虽载明甲方为“宝某公司”,但该协议实质为股权转让协议,就股权转让的转出方主体为王某。在签订的《股权认购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的具体内容为,“如乙方中途退股的在甲方同意以原始股认购价格向乙方回购所转让的股权(股份),公司承诺购买之日起满一年,公司无条件以原始股认购价格的1.2倍回购股份”,该条款前半句载明甲方回购股权的前提条件为“在甲方同意”,后半句载明在购买股权满一年的情况下“公司无条件”回购股权,从文义表述来看,李某要求王某回购仍需经王某同意,在王某不同意回购股权的情况下,本院对李某要求王某支付款项、变更股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李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虽然已经考虑到通过“对赌协议”来保护自身的投资安全,但是由于对合同条款未进行仔细审查,在条款中多了“在甲方同意”这五个字,最终导致股权回购条款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律师提醒,对赌协议条款需谨慎拟定

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民纪要》专门针对“对赌协议”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对赌协议”的效力或履行将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律师提醒 “对赌协议”的条款设计对于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在新的规定下,如果未经过谨慎考虑,签订的“对赌协议”条款可能面临无效或者无法履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