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正式落地实施。
上述新规以位阶更高的行政法规层级,整合原先分散于多个行政部门的监管旧规,首次明确将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纳入法定监管范围,标志性确立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居民企业的双元主体监管模式。
那么,在新规背景之下,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监管规则是否发生改变,境内居民个人还能否购置和持有境外保单、海外房产?而对于境内居民企业来说,对外投资该满足什么合规要求,新规又会给企业出海带来哪些利好?
有鉴于此,本文从多个维度逐层拆解新规实质:
首先,梳理新规的核心监管亮点,明确对外投资制度的变革方向。然后,聚焦于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探讨境外保单、海外房产、离岸架构的底层监管逻辑与合规边界。最后,立足于出海企业视角,详解新规背景之下,企业出海的合规细则与制度红利。
本次新规的落地,是我国对外投资制度的系统性、法治化升级。新规整合过往发改、商务、外汇等多部门的零散规章,搭建起对外投资的统一监管框架,凸显了三大核心监管亮点。
以往对外投资监管仅约束境内居民企业,境内居民个人跨境投资缺少上位法的统一规制。新规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确立“境内居民企业+境内居民个人”的二元监管主体,将境内居民个人正式纳入法定监管范畴。
在投资界定上,跳出传统实体直投的局限,企业新设并购、离岸间接投资、境外再投资,乃至个人境外金融配置等,全部归入监管,实现投资品类、交易模式全覆盖,消除分散监管遗留的合规空白。
新规的安全审查范围,不再局限于投资立项环节,而是延伸至资产转让、股权变更、项目退出等全生命周期,对涉及核心技术、关键资源、敏感领域的跨境投资实施严格管控,将安全合规作为对外投资的前置底线。
新规同步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与信息共享机制,打通发改、商务、外汇、税务、公安等监管数据壁垒,实现对外投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溯源的全链条精细化监管。
新规首次以行政法规层级,确立跨境投资法定反制机制,专门针对境外单边制裁、歧视性政策、不合理投资壁垒,明确对等反制的合规依据。这一突破,彻底填补了过往出海企业遭遇境外不公待遇、无上位法支撑维权的制度空白,为各类市场主体跨境经营筑牢核心权益防线。
与此同时,新规一改过往“重监管、轻服务”的治理短板,正式建立“风险预警+领事协助+保险兜底”的立体化境外投资保障体系,全方位降低企业出海经营风险。
新规把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正式纳入监管范畴。那么,新规实施以后,境内居民个人还能配置境外保单、海外房产吗?存量的个人境外投资,又会面临怎样的后果?
关于这个问题,新规本身目前未针对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设置全新监管条款,而是将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专项细则的制定权限,交由发改、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因此,在配套细则落地前,个人跨境投资仍沿用现行外汇、税务监管制度。从监管趋势判断,未来细则也大概率将以整合现有规则为主要方向,不会颠覆现行的合规底层逻辑。
有鉴于此,境内居民个人无需被市场恐慌式解读误导,厘清现行监管规则,立足现有法规合规布局,才是个人跨境投资合法化配置的核心前提,也是存量保全与新增配置的稳妥路径。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购置和持有境外保单、海外房产,是市场主流投资方式。对此,监管层重点聚焦于外汇合规、税务申报两大核心红线。
境内居民个人不得以每年5万美元的经常项目便利化购汇额度,拆分换汇用于购置境外保单、房产等资本类项目。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违规挪用便利化额度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资金调回境内,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涉案金额30%至等值罚款。
若通过地下钱庄、跨境对敲等非法渠道筹措境外资产的购置资金,除高额行政处罚外,资金规模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时,还将触发非法经营、逃汇相关刑事责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构成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应就取得的境外保单分红、房屋租金收入等各项所得,向中国国税局纳税申报。
结合近年税收征管实操,自2024年以来,北京、上海、山东、福建、广东等多地税务机关依托CRS跨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机制,落地境外所得专项核查,聚焦境内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等隐性收入,对未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的主体,依法追缴欠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从长期征管趋势来看,伴随着跨境涉税数据互联互通机制持续完善,境外保险分红、离岸公司利润分红、境外不动产租金及资产处置利得,将陆续被纳入个税常态化征管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个人已在境外完税的,应当完整留存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依法申报抵免,防范双重征税与后续涉税处罚风险。
对于外贸企业主、跨境电商从业者来说,通过BVI、香港等境外主体间接持有境外保单与不动产,是常见的境外资产配置方式。
实操路径通常是:自然人本人或委托第三方代持设立离岸公司,依托离岸地属低征税的低税负优势,截留境内贸易价差,将经营利润长期留存境外,再以离岸公司账面资金配置海外资产。
伴随全球反避税与国内征管升级,该架构如今面临离岸属地法规、国内税收法律的双向从严监管。
第一,离岸监管层面,BVI、开曼、马绍尔等传统离岸辖区,自2019年起,陆续落地《经济实质法案》,对标OECD税基侵蚀国际监管要求。
根据《经济实质法案》,如果离岸地公司未在当地租赁办公场所、招聘本地员工,则该离岸地公司仅能够承担控股职能,不得开展实体贸易、留存经营利润。违规企业将面临阶梯式罚款、离岸账户查封,甚至主体除名处置。更严重者,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境内征管层面,我国依托《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落地实施受控外国公司(CFC)反避税规则。
该规则明确:中国税务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 12.5% 低税率辖区的境外企业,无合理商业目的长期滞留利润、刻意不做利润分配的,税务机关可将滞留未分配利润视同股息分配,依法征收所得税。
据商务部2026年1月22日例行新闻发布会官方披露,截至2025年底,中国在境外设立企业超过5万家,遍布190个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存量连续9年保持世界前三。2025年对外直接投资1743.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1%,稳居世界前列。
从中国企业的出海项目来看,非金融类对外投资集中于矿产资源、制造加工、跨境基建、商贸电商等实体产业,其中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增速保持高位运行。
然而,在中国企业出海规模持续扩容的背景下,大量对外投资长期深处复杂国际营商环境,叠加过往国内监管规则分散、缺少上位法支撑的制度短板,出海企业普遍面临多重现实经营痛点。
从境外营商环境来看,全球地缘冲突频发、资源民族主义持续抬头,导致资源类出海项目常常遭遇东道国临时上调税费、限制股权转让、单方废止合作协议等非常规管控措施;而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经济体,单边管制政策更趋于常态化,常以国家安全、ESG合规等名义,对中资并购、高新技术投资等项目设置重重壁垒,部分中国出海企业更是无端遭遇不合理单边制裁、境外账户查封、资产冻结等风险。
新规落地之前,我国境外投资监管依托多部门单行规章实施,各地发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裁量标准不统一。企业遭遇东道国歧视性政策与不公平待遇时,缺少行政法规层面的对等反制依据,仅能依托双边、多边投资协定开展个案维权,普遍存在维权周期长、综合成本偏高的现实问题。
与此同时,早年在监管规则模糊背景下搭建的离岸持股平台、跨境留存收益架构,长期处于合规模糊地带,持续面临外汇、税务交叉核查的潜在风险。
在此背景下,新规落地,既通过制度优化释放出出海政策红利,也以法治化方式明确全链条合规义务,实现扶持出海与风险管控双向平衡。
第一,明确对等反制规则,填补维权空白。
新规以行政法规确立跨境投资对等反制机制,针对境外单边制裁、歧视性准入、不合理投资壁垒,明确法定反制实施路径,改变过往出海企业遭遇不公,只能依托双边协定或零散规章维权的被动局面。
第二,统一监管标准,压缩整改成本。
依托新规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条款,全国统一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与核查执行口径;遵循新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存量存续项目无需因区域执行差异而反复补正申报材料,有效降低离岸存量架构的梳理、整改成本。
第三,三重保障机制对冲境外经营风险。
落地“国别预警+领事协助+政策性保险”的保障框架:主管部门常态化发布全球国别政策变动、地缘风险预警;企业遭遇东道国临时政策突变、属地执法纠纷时,可申请领事专项协助;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可覆盖国有化征收、汇兑管制、战争动乱等非商业风险,为存量海外资产构建兜底屏障。
新规推行鼓励、限制、禁止三类投资清单差异化管理。先进制造、清洁能源、跨境基建等鼓励类项目精简备案要件、缩短审批时限;限制、禁止类项目划定准入红线,帮助企业立项前置规避合规损耗。叠加跨部门信息互通机制落地,打通发改、商务、外汇、税务数据通道,规范资金出境、利润返程审批流程,省去多部门重复申报环节,切实提速新设项目落地。
新规立足法治化治理逻辑,在优化投资服务的同时,固化监管底线,要求出海企业建立覆盖投前、投中、投后的全链条内控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出海企业的法定合规义务不可豁免:
第一,前置审查与备案义务。
依据新规相关审查条款,新设境外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履行发改、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程序;投向关键矿产资源、前沿核心技术、敏感信息领域的标的,必须启动专项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法律明令禁止通过分拆立项、多层离岸架构嵌套等方式规避审查程序;存量历史遗留项目中存在备案缺失情形的,应当在政策过渡期内完成资产梳理、补充备案手续。
第二,常态化信息报送义务。
企业建立境外主体动态台账,按照监管周期报送境外附属机构股权异动、大额资产处置、年度生产经营等基础信息;若境外项目遭遇重大司法诉讼、东道国政策重大调整等突发事项,须第一时间向国内主管机关即时报送,保障监管端动态可控。
第三,严守技术与数据跨境管控红线。
严格执行跨境技术、涉密数据出境监管规则,不得以联合研发、技术外派、远程技术指导等变相途径,违规向境外输出我国受限技术、关键涉密数据,筑牢产业安全防线。
第四,明晰分级惩戒对应的法律后果。
新规设置梯度化行政处罚体系,针对隐瞒实情、虚假报送、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等违规行为可依法处以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场主体,将被施以三年内不得新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限制性处置,倒逼企业常态化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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