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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跨境法税问题《百问百答》
我拥有中国身份,同时持有瓦努阿图护照。12年前,使用瓦努阿图护照注册了塞舌尔公司,又通过塞舌尔公司投资注册了北京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北京公司下面有三家实体企业。那么,这一架构是否会构成返程投资,有无合规问题和法律风险,如有该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不少民营企业家通过投资移民的方式,取得外国护照的并不少见。特别是位于加勒比海的一些小国家的护照,由于没有移民监的要求,办理护照的价格整体不高,市场价格大致也就是十几万或几十万美元不等,取得护照的时间也很快,普遍三五个月或半年不到,就可以很快获得这些国家的护照。
取得这些护照的中国居民,一般不会在出入境中国的时候使用这些护照,所以中国出入境管理机关也难以发现这种双重国籍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居民使用瓦努阿图这样的通过投资移民方式购买的小国护照来设立离岸公司,再由离岸公司投资中国境内,在一些地方政府吸引外资的招商背景下,这样的跨境投资中确实存在,且不在少数。
但是,中国境内居民设立境外公司,如BVI公司、香港公司等,再以境外公司为主体,投资设立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涉的跨境资本交易活动,受到中国外汇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
同时,由于这一跨境资本交易活动,其投资方向是“先从境内向境外、后从境外回境内”,因此也被称为“返程投资”。中国外汇管理部门对于“返程投资”,实行外汇登记管理,要求投资架构能够反映出“有真实境外资本的加入”。
因此,本文旨在针对上述情形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为具有类似情形的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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